河北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2007]265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合理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节约差旅费支出,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而改乘直达硬座(或全列软席)列车,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因公办事,未住宿的可按乘坐的直达硬座(或全列软席)票价比例计发补助费;已经住宿的,则分段看是否符合乘坐卧铺分别计算。
第七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乘坐飞机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包含在公杂费定额中。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级及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它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天数按车、船、机票正点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
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不论会议主办单位是否负担费用,参会人员都应要求其开具载有住宿费、伙食费明细项目的规范的证明(食宿自理的也要标明)。对统一交“会议费”而无法取得明细项目证明的,应视同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凭据核报,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六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助;工资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访问学者,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访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发给。
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访问学者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
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访问期间的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下列分段标准执行(按日历天数计算):一个月以内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20元;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元;半年以上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5元。跨寒暑假的,寒假扣减28天补助,暑假扣减49天补助。
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和分段伙食费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驻石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在省直党校、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等驻石学校学习、进修、培训,不执行本条关于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对于这些学校根据教学管理需要为驻石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安排食宿而收取了住宿费、伙食费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学校开具的有效凭证,比照本条所规定的标准为限额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但不发给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前述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石家庄远郊县(除正定、鹿泉、蒿城、栾城以外的市管县)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10元,午、晚两餐各20元。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缴纳了伙食费的,回所在单位报销时应如实申报,并在上述标准内凭接待方开据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未缴纳伙食费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工作人员到石家庄远郊县出差的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同时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公杂费。
工作人员到石家庄远郊县出差,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职工的三分之一标准支付。城市间交通费在职工的最低标准内凭据报销。学生在市内实习不报销住宿费,到石家庄所属郊县或外地实习,按照每生每天不超过50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河北省财政厅〔1996〕冀财文字第98号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