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一、总 则
为加强我校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核算
第一条 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所列预算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教育事业支出明细科目按冀教财[2000]25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事业支出明细科目说明的通知”所列支出科目设置。并按其科目核算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及帐务处理。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条 会计凭证的格式原则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列会计凭证格式执行;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按使用的财务软件的固定格式进行记帐处理。
第三条 核算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做到会计业务审批手续齐备、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内容真实完整、金额准确无误、原始凭证张数与实际张数相符。严禁超支或赤字支付。
第四条 核算人员应在填制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
第五条 核算人员要依法履行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核责任,对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审核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会计凭证传递程序:由核算人员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含自制原始凭证)后,将原始凭证所涉及的经济内容输入微机,打印出记帐凭证,并加盖个人名章;由稽核人员对记帐凭证进行审核,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在记帐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交出纳收(付)款。出纳按记帐凭证收(付)款后加盖个人印章,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付)讫”印章。在月末结帐后由会计档案装订人员将本月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并在档案室规定时间将会计凭证移交保管。
第七条 有关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指标体系按“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及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三、会计稽核
第八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核算岗位和稽核岗位不得由一人承担。
第九条 稽核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会计分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准确;有无超支或赤字支付。凡有上述问题的,稽核人员有权退还给制单人员,要求更正。
第十条 稽核人员要对重大、特殊的经济业务加强检查力度,除认真审核记账凭证外,还要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处领导。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在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
四、出 纳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出纳人员应根据有审核、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 现金支票由现金出纳保管,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登记簿”上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内容,并由经办人和主管科长签名后,交印鉴保管人加盖印鉴章。
第十五条 银行转账支票由银行出纳保管,使用转账支票时,银行出纳应根据记账凭证填写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内容,由经办人签名。转账支票应填写齐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十六条 银行出纳每日送往银行的票据应在“送支票登记簿”上逐笔登记,送票负责人盖章。
第十七条 拿回现金取、送款单据,由会计审核编制会计凭证,现金出纳应在记账凭证上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支票作废后,现金支票由现金出纳逐笔在“支票作废登记簿”上登记,转账支票由银行出纳在“银行支票发放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字样,月末与核算科科长核实无误后销毁。
第十九条 核算科科长每日核实“银行支票发放登记簿”,核实无误后盖章。
第二十条 核算科科长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核算科设专人负责银行账的核对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对账单交主管处长审查。
五、 印章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个人名章必须本人或者其授权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不得由管理支票的银行或现金出纳保管。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财务专用章。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